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税务总局 | 2024-01-15 | |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 | 民政部 | 2024-01-08 | |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4-01-10 | |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2024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 | 交通运输部 | 2024-01-18 | |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2024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后方可任职。 本办 | 交通运输部 | 2024-01-08 | |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24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 | 交通运输部 | 2024-01-08 | |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 | 金融监管总局 | 2024-01-30 | |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 | 发展改革委 | 2024-01-04 | |
| 供电监管办法 (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 发展改革委 | 2024-01-04 | |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4-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