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2011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连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 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1999年1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 |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海关总署 | 2018-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