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2005-08-22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0号公布 2005-10-01实施) 为了加强财政部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财政部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 | 财政部 | 2005-08-22 | |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 档案局 | 2005-05-17 | |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 | 知识产权局 | 2005-06-07 | |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 | 税务总局 | 2005-05-24 | |
|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2005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的规定,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 | 农业农村部 | 2005-05-24 | |
|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2005年8月23日商务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 | 商务部 | 2005-08-23 | |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 第3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 | 人民银行 | 2005-08-18 | |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各级 | 交通运输部 | 2005-05-09 | |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 | 公安部 | 2005-05-25 | |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 | 国家林业局 | 2005-05-27 | |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 | 税务总局 | 2005-05-24 | |
| 汽车贸易政策 (2005年8月10日商务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特制定本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汽车贸易,引导汽车贸易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推进电子商务,提高汽车贸易水平,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及多样化经营。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汽车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 商务部 | 2005-08-10 | |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 | 民政部 | 2005-06-28 | |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 | 水利部 | 2005-07-22 | |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 | 水利部 | 2005-07-08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令第9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两个《安排》),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 | 司法部 | 2005-05-24 | |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2005年8月1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 |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2005-08-1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 | 公安部 | 2005-06-0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 (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 (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属或者种名学名 1.棉属 Gossypium L. 2.亚麻 Linum usitatissimum L. 3.桑属 Morus L. 4.芥菜型油菜 Brassica juncea Czern. et Coss. 5.蚕豆 Vicia faba L. 6.绿豆 Vigna radiata (L.) Wilczek 7. | 农业农村部 | 2005-05-20 |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2005-06-09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8号公布 2005-09-01实施) 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 | 财政部 | 200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