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2024年11月2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4-11-25 | |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2024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6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11-26 | |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 | 生态环境部 | 2024-10-16 | |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发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影响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工程处理的事件。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因质量 | 水利部 | 2024-11-22 | |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采砂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 水利部 | 2024-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