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11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0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 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 海关总署 | 2021-09-0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统称“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 | 海关总署 | 2021-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21年9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 | 海关总署 | 2021-09-0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 | 海关总署 | 2021-11-19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 | 海关总署 | 2021-11-23 | |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 | 人民银行 | 2021-09-30 | |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8-31 | |
|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2021年9月22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推进乡镇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乡镇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 | 档案局 | 2021-09-22 | |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2021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则制定、监测分析,视情要求银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 | 人民银行 | 2021-09-30 | |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公布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 | 文化和旅游部 | 2021-10-25 | |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21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 | 交通运输部 | 2021-11-19 | |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3 | |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 |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2021-12-03 | |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11-16 | |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1-11-10 | |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2013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交通运输部 | 2021-11-19 | |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1-08-31 | |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1 | |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 (2021年11月19日审计署令第14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 | 审计署 | 2021-11-19 | |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年9月14日民政部令第68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登记管理 | 民政部 | 2021-09-14 | |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3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 | 应急管理部 | 2021-09-13 | |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 | 人民银行 | 2021-10-27 | |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 | 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2021-08-20 |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 | 发展改革委 | 2021-12-01 | |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 | 生态环境部 | 2021-12-11 |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 | 教育部 | 2021-11-27 | |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 | 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 2021-11-30 | |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 | 银保监会 | 2021-12-10 | |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 | 退役军人部 | 2021-12-01 | |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2021年8月30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包括解散、破产等)、控制权变更、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涉及的档案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档案(含照片、胶片、磁带、磁盘、光盘、实物等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 | 档案局 | 2021-08-30 | |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务院2021年8月7日批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务院2021年8月7日批准)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 2021-09-07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年12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和规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办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 广电总局 | 2021-12-01 | |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21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47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结合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 | 司法部 | 2021-11-30 | |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1 | |
|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 | 发展改革委 国管局 | 2021-11-30 | |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21年10月28日公安部令第16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 | 公安部 | 2021-10-28 | |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 | 发展改革委 | 2021-12-01 | |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5号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13 | |
|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 | 国际发展合作署 外交部 商务部 | 2021-08-27 | |
|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7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 | 国合署 外交部 商务部 | 2021-08-27 | |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21-12-01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主任 农业农村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公布 2022-01-01实施)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 | 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 2021-12-01 | |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 | 交通运输部 | 2021-09-01 | |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与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 | 银保监会 | 2021-08-26 | |
|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2021年10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 | 银保监会 | 2021-11-05 | |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 | 银保监会 | 2021-11-30 | |
|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2021年5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上述非寿险业务 | 银保监会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