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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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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前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0-2006。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2021年6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次委务会通过 2021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08-03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次委务会通过 2021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08-0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13号令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
药监局2021-07-03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2021年7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体育总局2021-07-20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
应急管理部2021-07-25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8年7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 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公路建设监督管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2021年7月13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国家保密局令2021年第1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
保密局2021-07-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2005年11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年7月23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年7月23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说 明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未作特别说明的,仅适用于
商务部2021-07-2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9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2021-08-0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2001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家用汽
市场监管总局2021-07-26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公布 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
交通运输部2021-06-30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2021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对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 本规则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分析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统称校验对象)的空间信号质量、
交通运输部2021-07-05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
市场监管总局2021-08-01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
市场监管总局2021-08-01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2021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
税务总局2021-07-12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第16号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部2021-08-1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部2021-06-29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1-06-30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
药监局2021-07-03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2000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药监局2021-07-03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21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保证涉及邮政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邮政管理部门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改进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调查处理邮政行政执法中
交通运输部2021-07-09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021年7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
银保监会2021-07-2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
银保监会2021-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规则(第2部分第1分部)
(2003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2001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2001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ZC 0004-2001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现予公布,自二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前 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200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号标准 (200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前言《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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