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3号公布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 | 人民银行 | 1997-09-19 | |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自1997年3月26日施行) 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尝索饵尝越冬尝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 农业农村部 | 1997-03-26 | |
|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 税务总局 | 1997-09-26 | |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根据2006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订)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 卫生健康委 | 1997-06-19 | |
|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公布 1997年6月26日起施行)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建立和实施严格、有效、可操作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提高图书出版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措施。 建立和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体现出版工作自身规律的出版体制为目的,坚持为人民服 | 新闻出版署 | 1997-06-26 | |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 | 水利部 | 1997-08-25 | |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7日银发〔1997〕216号公布 自1997年5月2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 | 人民银行 | 1997-05-27 | |
|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21日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 自1997年11月21日起实施)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中国人民 | 人民银行 | 1997-11-21 | |
|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8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 | 人民银行 | 1997-10-23 |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1997年5月27日劳部发〔1997〕1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就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劳服企业是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系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劳服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行为。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7-05-27 | |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公布 自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 国家计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1997-04-22 | |
|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政发字第10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 | 人民银行 | 1997-12-11 | |
|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6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 | 人民银行 | 1997-10-07 | |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 | 农业农村部 | 1997-03-28 | |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劳动部令第9号公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技工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技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7-08-08 | |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997年8月19日档发字〔1997〕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 档案局 | 1997-08-19 | |
| 关于印发《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电力工业部电办〔1997〕99号公布 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在涉及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所有电力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电网调度系统是维系电网整体性的重要纽带,电网调度系统各单位在电网调度管理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电力工业部 | 1997-03-20 | |
|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 | 公安部 | 1997-09-10 | |
|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阐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主要针对核燃料循环所产生的固态、液态和气载放射性废物。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7-11-05 | |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8日档发字〔1997〕20号发布 1997年7月28日发布施行)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 | 档案局 | 1997-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