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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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1995-07-0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 | 交通运输部 | 1995-07-15 | |
| 长江干流桥区航标设置及维护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489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长江桥区航标设置和维护的管理,保障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和船舶航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流已建、在建桥梁的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本规定所称桥区航标,是指在建设跨越长江干流桥梁及其建成以后,为保障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而设置的航行标志。 长江航道局负责长江干流桥区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桥区航标应按国家标准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 | 交通运输部 | 1996-04-14 |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 |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1995-11-13 |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 (1995年8月25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3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海上船舶、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沿海水域环境污染,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船检条例》及本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以下简称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各项检验工作由船检局设 | 交通运输部 | 1995-08-25 | |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印发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 税务总局 | 1995-11-19 | |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1995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 1.1目的 1.1.1研究堆的安全运行是以其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 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本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研究堆的管理、调试、运行及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也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要求及质量保证要求。 1.1.2本规定的重点放在研究堆运行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上,而不论及如何去满足这些要求。 1.1.3本规定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5-06-06 | |
|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5-06-06 | |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修订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 | 水利部 | 1995-12-28 | |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1995年8月24日劳部发〔1995〕329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5-08-24 | |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订) | 卫生健康委 | 1995-08-07 | |
|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30日档发字〔1995〕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 | 档案局 | 1995-06-30 | |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5-06-14 | |
|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 定期报告 1.1 建造阶段季度报告 1.1.1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1.2 报告内容 (1)建造活动的进展情况; (2)质保大纲的执行情况; (3)该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5-06-14 | |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3日交安监发〔1995〕1180号文公布 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 交通部安全监督部门是全国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的主管机关。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 | 交通运输部 | 1995-12-13 | |
|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1995年9月2日第158号公布,自1995年9月2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1995年9月2日第158号公布,自1995年9月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现就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 | 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 | 1995-09-02 | |
|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0日国家体委发布,体训竞综字〔1995〕82号) 为了使我国统计世界冠军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体育运动竞赛以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为最高名次。 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为世界冠军的必须符合以下三条: 一、确认世界冠军的项目必须是成立了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并加入了该项目国际联合会的项目。 二、世界冠军必须是在单项国际联合会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中获得(各项目确认世界冠军的大赛名称附后),必须是上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并有大会授予的金牌或证书。 三 |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95-12-10 | |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 | 建设部 | 1995-08-07 | |
|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经贸机〔1996〕201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 2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 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 | 商务部 | 1996-03-29 | |
|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我国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可以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系指我国与毗邻国家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旗)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 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 |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 1996-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