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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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 | 广电总局 | 1994-02-03 | |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 | 公安部 | 1994-02-24 | |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1日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公布 自1994年10月11日起施行)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 | 电力工业部 | 1994-10-11 | |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2-06 | |
|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农渔发〔1994〕21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8月起施行)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农渔发〔1994〕21号公布自1994年11月8月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 | 农业农村部 | 1994-11-08 | |
|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1994年7月18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公布 自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 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特制定本规定。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四十公里和 | 交通运输部 | 1994-07-18 | |
|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引 言 1.1概述 1.1.1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提出了原则要求,本附件是对《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补充。 1.1.2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换料的行政管理程序并根据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装、卸料的正确和物项的安全。同时,应加强换料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辐照剂量不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4-03-02 | |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环管〔1994〕140号发布 2007年7月6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 | 环保局 | 1994-03-16 | |
|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 | 税务总局 | 1994-11-09 | |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1-14 | |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1-14 | |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2-01 | |
|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4年3月25日人调发(199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 | 人事部 | 1994-03-25 | |
|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 | 水利部 | 1994-06-27 | |
|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 | 税务总局 | 1993-12-28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次修订) | 卫生部 | 1994-08-29 | |
|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公布)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公布)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典当业的死当 | 税务总局 | 1993-12-28 | |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第89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第89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 | 税务总局 | 1994-03-31 | |
|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1994年2月22日劳部发〔1994〕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02-22 | |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31日人职发﹝1994﹞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注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专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4-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