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 公安部 | 2017-03-16 | |
|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2002年7月2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2号发布 根据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A-D.pdf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pdf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2002年7月2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2号发布 根据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修订) 附件下载: 附件A-D.pdf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pdf | 交通运输部 | 2017-04-01 | |
|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2002年7月2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3号发布 根据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修订)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2002年7月2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3号发布 根据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修订) 附件下载: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1号).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1号).pdf | 交通运输部 | 2017-04-01 | |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201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 |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 2017-03-20 |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7-03-13 |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 发展改革委 | 2017-03-08 | |
|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 (2017年3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民航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财务保障能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企业实施的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活动。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企业的安全生产 | 交通运输部 | 2017-03-27 | |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2012年第2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7日《国家民委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自2017年3月7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 | 国家民委 | 2017-03-07 | |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 交通运输部 | 2017-03-07 | |
|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2017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1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 | 保密局 | 2017-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