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1992年9月2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自1992年9月2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 (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 HSK),特制定本办法。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 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 | 教育部 | 1992-09-02 | |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3-07-09 | |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 卫生部 | 1992-10-07 | |
|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 (1993年8月18日交通部令1993年第4号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进入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管理,根据《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船舶(以下称“船舶”)是指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不包括军用船舶。 船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允许船舶进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内水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以下称“船站”)。 船站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现行无线电规则并使用卫星水上移动频率。 | 交通运输部 | 1993-08-18 | |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 | 民政部 | 1993-10-18 | |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以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 | 原国家海洋局 | 1992-08-26 | |
|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41号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港航监 | 交通运输部 | 1992-09-02 | |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第40号公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 | 交通运输部 | 1992-08-31 | |
| 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30日民事发〔199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30日民事发〔1993〕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 | 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 | 1993-03-30 | |
|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1 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原则,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提出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应堆内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3-06-17 | |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权〔1994〕41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四十; 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机关通 | 版权局 | 1993-08-01 | |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1992年1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公布) 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 1992-11-22 | |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1993-12-24 | |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3-07-09 | |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 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 2017年4月17日农办农﹝2017﹞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修订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 | 农业农村部 | 1993-11-10 | |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1993年1月14日银发〔1993〕7号文印发 自1993年1月14日起施行)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 | 人民银行 | 1993-01-14 | |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 | 教育部 | 1992-10-26 | |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 | 司法部 | 1993-12-01 | |
|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公布 自1993年9月25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陆沿海省市与台湾地区的货物交流,引导海峡两岸民间小额贸易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 对台小额贸易只能由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进行。 台湾居民是指持有有效、完整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的人员。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 1993-09-2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 | 海关总署 | 1993-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