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8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异性纤维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如化学纤维、丝、麻、毛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8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8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交易市场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税务总局2021-06-28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
发展改革委2021-06-28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2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
保密局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药品行政审批决定,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7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7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4年7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
发展改革委2021-06-28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零售商开展促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公布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人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
商务部 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1-06-28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商品零售场所应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2021-06-28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商务部2021-06-28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2006年7月3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
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8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发布 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
商务部 证监会 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外汇局2021-06-28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
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局2021-06-28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2001年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第8号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
外经贸部 工商总局2021-06-28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
人事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8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4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国家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广播总局 保密局 密码局2021-06-28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
农业部 国家质检检总局2021-06-28
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1-06-28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公布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2021-06-28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
卫生部2021-06-29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1年1月17日卫生部令第7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卫生部2021-06-29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2015年6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017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以注册为目的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7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规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维护朝觐活动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活动。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
宗教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民航局2021-06-28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2015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2015年1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医疗器械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1-06-28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8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学校安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2021-06-28
显示 601650 条,共 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