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 | 教育部 | 2016-03-02 | |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04 | |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 | 司法部 | 2016-03-02 | |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 (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04 | |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 | 环境保护部 | 2016-03-14 | |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6-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