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5年6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 | 银保监会 | 2015-07-16 | |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 | 国家民委 | 2015-06-16 | |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2015年6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5-06-02 | |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 | 体育总局 | 2015-07-01 | |
|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 | 交通运输部 | 2015-06-24 | |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 | 环境保护部 | 2015-07-13 | |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 | 交通运输部 | 2015-06-26 | |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 | 交通运输部 | 2015-06-26 | |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修订) 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 电监会 | 2015-05-30 | |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获取 | 宗教局 | 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