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2024年4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态环境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理行 | 生态环境部 | 2024-04-11 | |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 | 生态环境部 | 2024-04-01 | |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 2024-03-28 | |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024年3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5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 | 金融监管总局 | 2024-03-27 | |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2024年4月8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依法保障电力供应的专营权,保障用户供电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电力的地域。经国家审查批准的供电营业区是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并取得电力 | 发展改革委 | 2024-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