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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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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本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9-21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2-10-2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2013-01-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
财政部2012-10-2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
商务部2012-09-2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
农业农村部2012-10-0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11-16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
文化部2012-09-26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3月6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1日《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
司法部2012-11-21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教育部2012-11-13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
宗教局2012-11-22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宗教院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
宗教局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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