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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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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银保监会2012-07-25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公布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
文化部2012-08-14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知识产权局2012-07-18
环境监察办法
(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
环境保护部2012-07-25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1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
应急管理部2012-07-1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07-17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
卫生健康委2012-09-06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2-08-1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公安部2012-07-17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民政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
民政部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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