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03-0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 2012-05-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 财政部 | 2012-03-02 | |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20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9 号公布 自 2012年6月1日 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 国资委 | 2012-04-20 |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发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 | 卫生健康委 | 2012-04-24 | |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2012年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层气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2-02-22 | |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2年2月23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 | 商务部 | 2012-02-23 | |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012-02-0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 2012-04-01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 财政部 | 2012-02-07 | |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 | 农业农村部 | 2012-05-0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06年12月4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 交通运输部 | 2012-03-14 | |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 | 知识产权局 | 2012-03-08 | |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12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 | 知识产权局 | 201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