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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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0-09-01 | |
|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20年9月19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 | 商务部 | 2020-09-19 | |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 2020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 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发展改革委 | 2020-09-11 | |
|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任务的法人组织。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具体分为: 1.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以附带工程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2.物资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以提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2020-10-30 | |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正)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 | 公安部 | 2020-07-20 | |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 | 公安部 | 2020-08-06 | |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二次修正)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 | 公安部 | 2020-08-06 | |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修正) 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继续盘问工作由 | 公安部 | 2020-08-06 | |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以下简称固定电话机商品),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 | 知识产权局 | 2020-11-03 | |
|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2020年10月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航空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航空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货物的价格及其适用条件。 国际航空运价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和国际航空货物运价。 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包括旅客公布运价和旅客非公布运价,国际航空货物运价包括货物公布运价和货物非公布运 | 交通运输部 | 2020-10-09 | |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4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0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 发展改革委 | 2020-07-29 | |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 | 医保局 | 2020-07-30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 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20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 | 人民银行 | 2020-09-11 | |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2020年7月1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 | 科技部 | 2020-07-17 | |
|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2020年9月11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 档案局 | 2020-09-11 | |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毛绒纤维资源,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毛绒纤维经营者(含毛绒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毛绒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毛绒纤维是指在国内流通的羊毛、山羊绒、羽绒、牦牛绒、骆驼绒等毛绒纤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 | 应急管理部 | 2020-11-02 | |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2020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 | 农业农村部 | 2020-10-01 | |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0-07-23 | |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20-11-03 | |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 | 银保监会 | 2020-07-17 |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0-11-02 | |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 | 水利部 | 2020-10-22 | |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 | 交通运输部 | 2020-08-04 |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2020年8月25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 | 商务部 | 2020-10-01 | |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20-11-03 | |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20-11-03 |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 | 民政部 | 2020-09-01 | |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 2020-07-23 | |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0号公布 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 | 银保监会 | 2020-09-16 | |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公布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7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 | 文化和旅游部 | 2020-07-20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银保监会 | 2020-07-10 | |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 | 人民银行 | 2020-09-1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 | 交通运输部 | 2020-07-0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