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为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渤海生物资源,保护渤海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渤海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渤海是指老铁山灯塔(北纬38°43′41〃、 | 农业农村部 | 2010-11-26 | |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2010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申请人可以 | 知识产权局 | 2010-11-15 | |
|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1986年11月11日劳人培〔1986〕2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规定。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0-11-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07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6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双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巴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巴基斯坦进口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5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发布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 | 版权局 | 201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