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17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22-02-03 | |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201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发布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22-02-04 | |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交通运输部 | 2022-02-14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建设部 | 2022-03-02 | |
|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2022年2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 | 交通运输部 | 2022-02-19 | |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训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管理 | 交通运输部 | 2022-01-29 | |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和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和国外维修单位。 管理 | 交通运输部 | 2022-02-11 | |
|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 | 交通运输部 | 2022-02-11 | |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10日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22年2月11日商务部第1号令修订)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商务 | 商务部 | 2022-02-11 | |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2-02-09 | |
|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飞行活动: (1) 以取酬为目的的下列商业飞行活动: (i)使用航空器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ii) | 交通运输部 | 2022-01-29 | |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1-28 | |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3-02 | |
|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运营人所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下列商业飞行活动: (1)使用下列小型航空器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以及长途空中游览飞行: (i)正常类、实用类、特 | 交通运输部 | 2022-01-29 | |
|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 | 交通运输部 | 2022-01-29 | |
|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中国民用航 | 交通运输部 | 2022-02-11 | |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监测调查、保护修复、捕捞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 | 农业农村部 | 2022-02-01 | |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 | 证监会 | 2022-02-1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3-01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