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 (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 (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 | 民政部 | 2024-03-01 | |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2024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 发展改革委 | 2024-02-08 | |
| 供电营业规则 (2024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 | 发展改革委 | 2024-02-08 | |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 交通运输部 | 2024-02-18 | |
|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通过和财政部审签 2024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中央储备棉的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中央储备棉规划和总量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调 |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2024-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