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7年12月30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7年12月30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 卫生部 商务部 | 2007-12-30 |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7-12-28 |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7-11-30 | |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08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 卫生健康委 | 2008-01-04 | |
|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 | 交通运输部 | 2007-12-17 | |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 网信办 | 2007-12-20 | |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国务 | 广电总局 | 2007-12-20 | |
|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实施水量分配,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包括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扣除两者的重复量。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保护生态与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地表水 | 水利部 | 2007-12-0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2007年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根据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 | 农业农村部 | 2008-01-01 |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 建设部 财政部 | 2007-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