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 第1号修订)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渔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涉及渔业的有关活动。 任何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的,必须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 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渔业违法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 | 银保监会 | 2022-01-14 | |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进口行为,保证进口兽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进口、进口兽药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农村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022-01-07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公布 2022-03-01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 | 财政部 | 2022-01-07 | |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正) 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正)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 | 应急管理部 | 2022-01-06 | |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2-01-07 |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2-01-07 | |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2-01-07 | |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 | 农业农村部 | 2022-01-07 | |
|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2022-01-14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9号公布 2022-03-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 | 财政部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