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月20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1 号公布 自 2005年3月1日 起施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 | 国资委 | 2005-01-20 | |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 卫生部 | 2005-01-05 | |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 | 新闻出版署 | 2004-12-24 | |
|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1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 | 银保监会 | 2004-12-16 | |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 2004-12-10 | |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进口许可证管理,维护货物进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 | 商务部 | 2005-01-04 | |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2005-01-18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4号公布 2005-03-01实施)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 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 | 财政部 | 2005-01-18 |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 | 2005-01-18 | |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 | 税务总局 | 2004-12-23 | |
|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2005-01-10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3号公布 2005-03-01实施) 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机关 | 财政部 | 2005-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