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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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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通过卫星方式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以下简称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
广电总局2004-06-15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活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 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广电总局2004-06-1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
广电总局2004-06-15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2004年9月7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根据2016年5月4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和其它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 在境内外广播影视节(展)参赛及展播展映的国产电影片、电视剧(含影视动画片),须取
广电总局2004-06-15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
广电总局2004-06-15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
广电总局2004-06-1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
广电总局2004-06-15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
广电总局2004-06-15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国务院广播电视
广电总局2004-06-1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航总局200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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