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 | 教育部 | 2004-06-02 |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2004-06-02 | |
|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4年5月20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商务部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条约法律司)具体办理商务部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 商务部 | 2004-05-20 | |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年6月7日民政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 | 民政部 | 2004-06-07 | |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活动。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公布 自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 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 2004-05-27 | |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 号公布 自 2004年6月1日 起施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 | 国资委 | 2004-05-11 |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9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对参加 | 教育部 | 2004-05-19 |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 | 广电总局 | 2004-06-15 | |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 | 金融监管总局 | 2004-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