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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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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
(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 (2002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学名 1 松属 Pinus Linn. 2云杉属 Picea Dietr. 3落羽杉属 Taxodium Rich. 4圆柏属 Sabina Mill. 5鹅掌楸属 Liriodendron Linn. 6木瓜属 Chaenomel
林草局2002-10-15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7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07-18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1号发布《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在文化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艺术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文化部2002-09-2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部2002-07-31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02年8月25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教育部2002-07-2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
教育部2002-06-25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2年7月4日司法部令第73号发布 根据2004年9月2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国政府、商业组织和其他机构中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2002-07-04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农业农村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农业农村部2002-09-06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002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
人民银行2002-11-01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供销总社、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为提高我国棉花质量和棉纺织品出口竞争力,鼓励使用国产棉花,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异性纤维是指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如化学纤维、丝、麻、毛发、塑料绳等。 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在棉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供销总社 国家质检总局200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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