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第13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第13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引言 1.1 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审查和出版等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审查员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在电子申请模式下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文件规范化,保证专利申请单位名称的统一,便于对申请单位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利于专 | 知识产权局 | 2001-11-01 | |
|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第14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第14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1.引言 1.1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专利代理人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申请时的文件规范化,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加强专利审查流程管理 | 知识产权局 | 2001-11-01 | |
|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9号颁布,2001年4月9日实施)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9号颁布,2001年4月9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 | 文化部 | 2001-09-26 |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 | 水利部 | 2001-10-29 | |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 |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 2001-07-05 | |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 2001-07-05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第11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 | 知识产权局 | 2001-09-18 | |
|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 | 原国土资源部 | 2001-10-22 | |
|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令第9号公布 自2001年6月18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 | 国家计委 | 2001-06-18 | |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8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 | 建设部 | 200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