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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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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银发〔1997〕393号公布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
人民银行1997-09-19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第147号公布 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税务总局1997-09-2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
水利部1997-08-25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21日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 自1997年11月21日起实施)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中国人民
人民银行1997-11-21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8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
人民银行1997-10-23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政发字第10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
人民银行1997-12-11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6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
人民银行1997-10-07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997年8月19日档发字〔1997〕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局1997-08-19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
公安部1997-09-10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自1997年11月5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阐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主要针对核燃料循环所产生的固态、液态和气载放射性废物。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
国家核安全局199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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