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关于“两类企业”条件的,经确认考核领取证书后,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 | 商务部 | 1996-12-03 | |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公证和价格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 | 国家计委 司法部 | 1997-03-03 | |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4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 | 国家计委 司法部 | 1997-03-03 | |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5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2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 本办法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况改变。 航标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交通部是全国海区航标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第一类航标设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天津、上海、广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是海区航标 | 交通运输部 | 1996-12-25 | |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林权争议由各级 | 林草局 | 1996-10-14 | |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 | 林草局 | 1996-09-27 | |
|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9号) 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监 | 林草局 | 1996-09-27 | |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为了引导、规范水产品市场主体,加强水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批发市场的交易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 农业农村部 | 1996-11-27 | |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违法事实不清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 司法部 | 1997-02-13 | |
|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日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 人民银行 | 1996-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