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交通运输部 | 2022-10-0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2022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 | 海关总署 | 2022-09-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0年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 | 交通运输部 | 2022-10-08 | |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10-08 | |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 | 市场监管总局 | 2022-09-26 | |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9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 | 交通运输部 | 2022-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