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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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公布 自1993年9月25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陆沿海省市与台湾地区的货物交流,引导海峡两岸民间小额贸易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 对台小额贸易只能由台湾地区居民同大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进行。 台湾居民是指持有有效、完整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的人员。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 1993-09-25 | |
|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 | 司法部 | 1993-12-01 | |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 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 2017年4月17日农办农﹝2017﹞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修订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 | 农业农村部 | 1993-11-10 | |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3-07-09 | |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1993-12-24 | |
|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日国权〔1994〕41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 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四十; 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机关通 | 版权局 | 1993-08-01 | |
|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 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1 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原则,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简称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提出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不包括核燃料在反应堆内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选址、设计、建 | 国家核安全局 | 1993-06-17 | |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 | 民政部 | 1993-10-18 | |
|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 (1993年8月18日交通部令1993年第4号公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进入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管理,根据《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籍船舶(以下称“船舶”)是指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不包括军用船舶。 船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允许船舶进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内水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以下称“船站”)。 船站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现行无线电规则并使用卫星水上移动频率。 | 交通运输部 | 1993-08-18 | |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993-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