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目的和范围 (a)本规章为支持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制定要求,包括实施评估、制定设计更改、编制持续适航文件(ICA)修订版,并向相关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本规章为设计更改和持续适航文件修订而制定的标准应被视为适航要求。 (b)除本条(c)款中规定的以外,本规章适用于各分部中指定的下列人: (1)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 (2)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 | 交通运输部 | 2016-04-17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 | 建设部 卫生部 | 2016-04-17 | |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 | 交通运输部 | 2016-04-20 | |
|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 | 交通运输部 | 2016-04-21 |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40号)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从事林木种 | 林草局 | 2016-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