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 交通运输部 | 2016-03-17 | |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 | 环境保护部 | 2016-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