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令229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 (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 | 海关总署 | 2015-12-18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 (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 海关总署 | 2015-12-18 | |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7日民政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无军籍 | 民政部 | 2015-12-17 | |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 | 商务部 | 2015-12-12 | |
|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 | 商务部 | 2015-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