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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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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200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号标准 (200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前言《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前 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表格格式规则(第2部分第1分部)
(2003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局2021-07-0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2000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药监局2021-07-03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医疗机构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1-06-30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部2021-06-29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公布 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
交通运输部2021-06-30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2005年11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06-30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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