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 | 农业农村部 | 2013-12-31 | |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4-01-03 | |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 | 环境保护部 | 2013-12-30 | |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2014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 交通运输部 | 2013-12-30 | |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 | 环境保护部 | 2013-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