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12-05-28 | |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 | 银保监会 | 2012-06-07 |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 | 农业农村部 | 2012-05-02 | |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农业农村部 | 2012-05-02 | |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 原国土资源部 | 2012-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