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2021-06-25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21年6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公布 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银保监会2021-06-21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述标准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2021-06-25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6月2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
应急管理部2021-06-2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4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令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令修订)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21-06-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国家局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21-06-2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06-24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2001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
知识产权局2021-06-2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6-24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公布 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06-2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2018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
市场监管总局 卫生健康委2021-06-24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2015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
知识产权局2021-06-25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18年2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统计局 证监会2021-06-25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4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1.引言 1.1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专利代理人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申请时的文件规范化,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加强专利审查流程管理;特
知识产权局2021-06-25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2021-06-24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国家技术监督局2021-06-25
显示 681700 条,共 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