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2010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申请人可以 | 知识产权局 | 2010-11-15 | |
|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1986年11月11日劳人培〔1986〕2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规定。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10-11-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5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 | 海关总署 | 2010-11-26 | |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发布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 | 版权局 | 201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