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09年6月8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9-06-08 | |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09年6月22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 | 商务部 | 2009-06-22 | |
|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黑河干流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黑河流域水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黑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称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 | 水利部 | 2009-05-13 | |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本办法所称两 | 商务部 | 2009-05-13 | |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9-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