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 2008-04-07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 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债务融 | 人民银行 | 2008-04-09 | |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 水利部 | 2008-04-09 | |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 2008-04-07 |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订)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 | 卫生健康委 | 2008-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