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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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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 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建设部2008-01-29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环保总局2008-01-08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2007年12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
环保总局2008-01-0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2008-01-28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
广电总局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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