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 原国土资源部 | 2007-09-28 | |
|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 | 林草局 | 2007-09-28 | |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93号发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 | 公安部 | 2007-10-01 | |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环保总局 | 2007-09-27 | |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10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安全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7-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