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1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 | 税务总局 | 2007-01-13 | |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7-01-11财政部财政部令第43号公布 2007-03-01实施)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 财政部 | 2007-01-11 | |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 | 银保监会 | 2006-12-28 | |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 | 银保监会 | 2007-01-23 |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7-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