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共 2626 部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 | 农业农村部 | 2025-03-10 | |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03-14 | |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 | 税务总局 | 2025-03-17 | |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网信办 | 2025-03-13 | |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03-18 | |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 集中用餐单位和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按照本规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02-23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03-18 | |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公布 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行政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02-28 | |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03-18 | |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 | 税务总局 | 2025-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