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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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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11-03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2020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None
银保监会2020-11-1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6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
市场监管总局2020-11-0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None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11-27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2020年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
生态环境部2020-11-20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5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以及废除计量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6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技术监督局2020-11-06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 保护麻类纤维资源,促进麻类纤维质量提高,维护麻类纤维市场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麻类纤维经营者(含麻类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下同)从事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麻类纤维是指在国内生产、流通的原麻及其加工后的纤维,主要包括苎麻、黄麻、红麻、亚麻、剑麻等。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态环境部2020-11-25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0年11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统一规则、事权分级的原
银保监会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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