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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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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2006-07-01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2006-07-03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8号公布 2006-09-01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
财政部2006-07-03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2006年7月3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民政部2006-07-03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2006年7月3日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道德,防止传染病由境外传入或者由境内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
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03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06年第66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
农业农村部20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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