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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门2626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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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11-03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1999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
知识产权局2020-11-03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毛绒纤维资源,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毛绒纤维经营者(含毛绒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毛绒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毛绒纤维是指在国内流通的羊毛、山羊绒、羽绒、牦牛绒、骆驼绒等毛绒纤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
应急管理部2020-11-02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20-11-03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11-02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11-03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11-03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0-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国家技术监督局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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